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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受让股权以冲销部分债权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公司受让股权以冲销部分债权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振发新能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中卫市振发寺口光伏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抵偿对公司债务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各方就本事项签订的《关于中卫市振发寺口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债务冲抵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其对标的资产的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性的原则和要求,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用恰当,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以评估价作为依据,经协商确定最终标的股权作价,符合公允性原则,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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