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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2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未提出2021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原因是:根据《公司法》第167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规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尚有未弥补亏损-719,660,098.85元。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2021年度,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

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公司不存在违反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对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2021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况。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五、关于公司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意见

1.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事项依据充分,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

2.公司计提信用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后,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本次计提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事项。

六、关于补充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本次补充的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业务,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行为属公司正常业务,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

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坏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关于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额度、关于在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等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2〕11781号《关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报告》显示: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本公司从未发生过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也从未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也从未受到过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和责令整顿;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未发现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与会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

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3.公司向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事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4.公司制订的关于在中铝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的存款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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