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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7年制订 2024年3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独立的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服务,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相关书面资料:

(一)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要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熟悉报告编制的内容、流程和报告的审议批准程序。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初稿,形成书面意见;并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

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其沟通,在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由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并决定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出具建议,并对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做出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表决。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做出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决议时,均须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第三十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并发表意见。由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同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法交易。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九届六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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