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2005年12月31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提供人民币5亿元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为三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3%。中国石化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此项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江全才先生在审议该项议案的董事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中国石化,成立于2000年2月25日,法定代表人:陈同海,注册资本:867亿元人民币。其主要业务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和贸易;石油的加工,石油产品的生产,石油产品的贸易及运输、分销和营销;石化产品的生产、分销和贸易。中国石化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为84.98%。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中国石化、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办事处签署了委托存贷款协议书,本公司通过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石化提供5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2006年3月31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3%。
四、公司董事会关于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影响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进行的,委托贷款资金是本公司安排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后的富余资金,此举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且中国石化财务状况和资信良好,资金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张耀华先生、施建军先生、施学道先生、华加松先生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同意该事项。4名独立董事认为,该项关联交易是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精神进行的,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利于保证公司和股东利益。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委托存贷款协议书;
3、独立董事意见书。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