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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公司关联交易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专项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交易事项内容及性质

(一)关于甘肃中电投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分立的事项

甘肃中电投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吉能”)是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能投”)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本次分立行为是公司明晰产权结构的需要。甘肃吉能下辖的临泽光伏项目的全部权属归存续公司甘肃吉能所有,高台光伏项目由新设公司张掖中电投吉能新能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核准名称为准)所有,分立后的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资产按照基准日财务报表以及协议分割。

吉林能投是公司大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公司原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考虑到瑞华所的审计工作团队相关人员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为保证上市公司的审计独立性,也为了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公司审慎研究,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拟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具体审计费用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并参照有关标准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此事项不是关联交易。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的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一)关于甘肃中电投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分立的事项

1.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甘肃吉能注册地为张掖市临泽县,其所辖的临泽光伏项目和高台光伏项目分别位于张掖市临泽县、高台县境内。高台光伏项目相关统计报表均在临泽体现,工业产值、增值税、所得税无法在当地反映。同时当地政府致函要求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资产分割工作,财务独立核算,并依法履行高台电站数据报送及纳税申报等义务。

2.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公司本次通过存续分立的方式对甘肃吉能进行分立,优化股权结构,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及战略布局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4.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甘肃中电投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分立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我们已审阅《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且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胜任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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