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专项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交易事项内容及性质
(一)转让公司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收益权的事项
为提高资产周转效率,压降“两金”和财务费用,降低资产负债率,公司拟将符合条件的绿电补贴收益权转让给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由国家电投委托中介机构将合格绿电补贴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协助国家电投取得募集资金,转让权益不超过35,000万元。
国家电投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于成立吉电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事项
为促进公司综合智慧能源和新能源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与国家电投集团综合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吉电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注册名称为准)。合资公司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公司按持股比例60%,以现金方式出资。
国家电投集团综合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投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综合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受国家电投控制,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于采购吉林省吉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煤炭的事项 公司拟向吉林省吉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国贸”)采购进口煤炭,预计2021年采购煤炭数量不超过150万吨,采购金额不超过100,000万元。
吉电国贸董事长过去12个月内曾同时担任公司高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吉电国贸应视同为公司关联方,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的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一)关于转让公司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收益权的事项
1.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1)公司通过转让应收账款,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周转率,实现压降财务费用,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
(2)该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利用国家电投的资信水平及在资本市场的融资优势,将绿电补贴转让给国家电投,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4.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转让公司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收益权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成立吉电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事项
1.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1)通过合作,可以促进公司综合智慧能源和新能源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2)该关联交易是合作各方按照持股比例进行投资,客观公允,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有利于进一步调整公司电源结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方向,为公司发展智慧能源项目提供有利经验。
3.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4.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成立吉电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采购吉林省吉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煤炭的事项
1.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近几年,吉林省煤炭供需矛盾突出,煤炭供应缺口逐年扩大。吉电国贸拥有珲春口岸进口俄罗斯煤炭70%的铁路计划权,同时海运煤累计采购量360余万吨,并实现稳定发运。公司采购吉电国贸进口煤,可以补充煤炭缺口,降低煤炭采购成本。
2.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该关联交易能够弥补公司所需煤炭的缺口,可以增加公司库存,控制燃料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采购吉林省吉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煤炭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