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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1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仔细审阅了公司本次会议相关议案及文件。经过审慎分析,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议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内容。

二、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修订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修订后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第三项(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义务,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决议有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内容。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内容。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内容。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内容。

六、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能投”)已于2022年12月30日签订《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与吉林能投修改认购协议部分条款并签署《吉林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原认购协议的生效条件等条款进行修订,不涉及导致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修订。该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吉林能投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义务,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决议有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内容。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吉林能投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义务,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决议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PEM制氢设备供货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义务,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决议有效。长春绿动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其自主研发的“氢涌”PEM电解水制氢装备,经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等单位的相关领域专家鉴定,总体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大安绿氢公司将PEM制氢设备委托长春绿动公司生产制造、安装及调试。可提高先进技术设备迅速转化生产力,实现技术创新、优化资源配置,确保示范项目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该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长春绿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PEM制氢设备供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内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义军 张学栋 潘桂岗

签字: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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