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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1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审议下列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分析,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至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审议,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编制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意公司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3、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公司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预案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4、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形。

5、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有效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

二、关于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补充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各关联人及其下属公司购买和销售产品以及接受劳务服务,是公司产业化经营的需要,将保证原材料及产品质量,提高公司产品竞争力。本次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补充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也不会因此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与关联交易对方的交易额度均较小,无论从短期还是长期,一次性影响和持续性影响等多个方面,对双方的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会计核算方法等均不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Deng Feng____________________蔡 曼 莉 ____________________陈 焕 春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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