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川华信专(2021)第0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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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伪标识 | |
2、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 |
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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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
川华信专(2021)第0760号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止日为2021年11月8日《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要求编制《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募集资金置换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证据,保证募集资金置换专项说明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不存在由于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募集资金置换专项报告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以对募集资金置换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审核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和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截止2021年11月8日《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报告使用范围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不应被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前景及其效益实现的住何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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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