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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7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参股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关于向参股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2022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标的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实际财务状况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相关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交易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现有资产价值,整合利用区域内优势产业资源,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向参股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向参股公司出售资产后新增关联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关于向参股公司出售资产后新增关联担保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担保是因公司转让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的,实质是公司对原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原有担保的延续。公司根据已签署的担保合同或协议继续对原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履行相关担保义务,是为了确保相关子公司融资业务的持续稳定,维护子公司日常经营的有序开展,亦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需要。股权转让协议中各方已约定上述担保的解决安排,兴新鑫农牧股东方(成都天府乡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其持股比例共同重新提供担保或增信措施,并且与相应金融机构签署完毕令出让方及相应金融机构认可的书面文件。在新担保文件生效后,原担保方不再承担任何目标公司金融机构借款项下的任何责任。由此,可以降低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向参股公司出售资产后新增关联担保事项,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拟向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关于拟向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关联公司成都天府兴新鑫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是为了拓展养猪业务、进行生猪养殖投资,有利于该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同时,该公司的业务壮大,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在生猪养殖优势区域的产能布局,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助力当地产业兴旺和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该项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佳 芬____________________蔡 曼 莉 ____________________陈 焕 春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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