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及有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核,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已在召开董事会前就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向我们提交了与此相关的文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史泽友、吴剑、施青军
2020 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