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及
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关联方签署《股东出资协议》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签署<股东出资协议>的议案》,我们认为:1、本次与北京SKP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承租大屯项目,能够分享未来项目经营产生的收益,对公司具有积极影响。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方法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3、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我们认为:李国平先生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李国平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李国平先生本人同意,李国平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李国平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同意聘任李国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特此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史泽友、吴剑、施青军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