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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股份:深证上[2022]958号-关于对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7

深证上〔2022〕958号

关于对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永开路1号;

王锐,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灿霞,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周剑军,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崔燕萍,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土地被收储事项

2021年10月,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华联股份全资子公司青岛海融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发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告知经报请黄岛区人民政府批准,该局将无偿收回面积34,36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华联股份未及时对该事项进行临时信息披露;2022年3月8日,政府相关部门按流程完成了不动产权证的公告注销,华联股份亦未对前述信息及时披露。

二、业绩预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

针对前述土地被收储的事项,华联股份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对相关土地资产确认损失,预计对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影响为2.04亿元,占华联股份2020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888.11%。华联股份于2022年4月19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由原预计盈利1600万元—2400万元修正为亏损1.5亿元—1.95亿元,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华联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1条、第7.7.6条的规定。

华联股份董事长王锐、时任总经理曾灿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华联股份董事会秘书周剑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

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华联股份时任财务总监崔燕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华联股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华联股份董事长王锐、时任总经理曾灿霞、董事会秘书周剑军、时任财务总监崔燕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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