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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大以来历次全会精神和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及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所属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及审批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主任)办公会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条 公司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不断完善

决策机制,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根据《意见》的规定,公司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决策机构主要是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

第四条 在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务实高效的基础上,公司党委、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五条 公司坚持依法推进职工民主管理,“三重一大”事项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充分听取公司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属于《公司法》中规定由股东会决策的,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表决。集团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属于集团公司决策范围的,由公司提出决策建议报集团公司决策。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党委关于“重大决策事项”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法治、保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公司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定)和调整、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定)和调整,具体按照“三重一大”

事项清单执行;

(六)公司领导班子分工;

(七)公司主业范围的调整、战略和发展规划的制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八)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九)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十)公司改制、上市、并购重组、重大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十一)由公司决策的重大投资;

(十二)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年金方案等;

(十三)年度综合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四)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关系企业安全和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五)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与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事项;

(十六)行使对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十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八)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党委关于“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议事范围:

(一)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和重要措施;

(二)党委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对违纪干部的处理意见;

(三)聘任或解聘公司经营管理班子成员的提议。

(四)向上级和外单位推荐干部和确定公司副职后备干部人选;

(五)向公司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党委关于“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议事范围:

(一)重大项目的立项及前期投资;

(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概算及其重大调整等事项;

(三)重大设备检修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大型科研项目立项、技术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招标采购和投标、重大合同变更有关重大事项;

(四)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借贷等重大融资方案;

(五)重大担保、委托贷款事项;

(六)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七)重大科研项目;

(八)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党委关于“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议事范围: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二)超年度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三)大额度捐赠、赞助事项,具体按照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四)其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所议“三重一大”事项属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党委发挥参与决策作用,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向董事会提出决策建议。进入董事会的党委委员,应当贯彻党委的意见和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决策“重大决策事项”范围: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八)审议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九)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决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范围:

(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二)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三)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决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三)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关于“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议事范围:

(一)大额度捐赠、赞助事项;

(二)其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十七条 根据董事会建立审慎、科学的决策机制的原则,为了提高决策效率、分类明确决策权限,在董事会有投票权的党委委员,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办法,属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应当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后,根据党委会意见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细化形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清单,明确党委前置研究、决策事项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关于“重大决策事项”议事范围:

(一)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定)和调整,具体按照“三重一大”

事项清单执行;

(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公司主业范围的调整、战略和发展规划的制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四)公司改制、上市、并购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由公司决策的重大投资;

(六)年度综合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重大突发事件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八)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与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事项;

(九)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年金方案等;

(十)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关于“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议事范围:

(一)重大项目的立项及前期投资;

(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概算及其重大调整等事项;

(三)重大设备检修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大型科研项目立项、技术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招标采购和投标、重大合同变更有关重大事项;

(四)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借贷等重大融资方案;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关于“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议事范围: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二)超年度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三)其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按有关规定事先征求公司纪委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改革改制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作用,凡涉及法律风险的必须经过法律审核把关的程序,公司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的法律顾问应当以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进行法律审核,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同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还应进行合规审查,确保满足合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

决策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向党委或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和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应当在事后按各自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予以追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委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形成明确意见向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党委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党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依据公司《中共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党委议事规则》)的规定,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依照《党委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方式逐项研究决定,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党委成员一人一票,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依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议决程序的要求进行决策。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依照《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的要求进行决策。

第三十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做出后,公司党委和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或机构报告决策情况;公司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

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党委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党委、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人员与拟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事项表决。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公司党建工作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

第五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贯彻落实《意见》、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公司党委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班子成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协助和监督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做好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发现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问题,要及时指出、予以制止,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纪委、纪检部门要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全过程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结合年度考核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公司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向公司党委、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接受上级监督和考核,应当作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公司党委民主生活会、公司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 公司探索建立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党内、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参与决策者曾表明异议并有证据证明的,追究责任时可予以考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公司领导人员指公司党委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班子成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党委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议,并经集团公司党组审批后颁布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所属公司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实施办法,报公司党委备案后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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