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继续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投资事项增多,日常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需要的流动资金增加,公司本次通过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银行借款,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
本议案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继续使用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140,000.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李锡元 杨汉明 李银香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