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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实现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38,952,170.04元,母公司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1,885,257,307.33元。以母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金额进行利润分配。母公司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为4,730,148,099.31元,本期母公司净利润为1,885,257,307.33元,本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88,525,730.73元,本期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本期已分配利润780,893,938.32元,本期期末未分配利润为5,648,095,424.14元。

为了回报广大投资者,同时考虑到公司经营发展以及项目投资对资金的需求,拟以公司总股本6,569,750,886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1.50元(含税),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分配985,462,632.90元,剩余4,662,632,791.24元结转至以后年度。

若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股份发生变动等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在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保持每10股利润分配的金额不变,相应变动利润分配总额及结转至以后年度的母公司未分配利润。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在满足公司未来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下,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投资回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按相关规定,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高管2021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高管2021年薪酬执行落实了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了综合考核评价结果。2021年度高管薪酬情况的审议与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公司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在报告期内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规范化建设工作,并对公司所有纳入评价范围的经济业务与事项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同时,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且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内控制度严格落实,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证券投资有利

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高管2019-2021年任期制和契约化考核结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高管2019-2021年任期制和契约化考核结果严格落实了《岗位聘任协议》及2019-2021年任期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对高管进行任期制和契约化,有助于保障公司经营业绩指标的完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2022年存、贷款关联交易预计、关联存贷款业务风险评估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有关要求,我们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认可意见。对公司2021年度存、贷款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2021年存贷款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的审核确认程序合法合规,平均存款余额和支付贷款利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人之间2022年预计发生的存贷款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此外,公司对与三峡财务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业务进行了专项风险评估,总体认为三峡财务公司内控体系完整有效,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规定要求,我们认为风险可控。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议案的表决,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其中,存贷款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2022年存、贷款关联交易预计、关联存贷款

业务风险评估等事项。

七、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聘任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认可意见。鉴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6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未进行轮换。根据公司业务现状及发展需要,在统筹年度审计工作的基础上,经公司综合评估,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审计费用为110万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确定的年度审计报酬合理,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八、关于变更部分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进行变更公司及所属企业相关会计政策。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关于公司高管2022年、2022-2024年任期协议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高管《岗位聘任协议》《2022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2022-2024年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依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制定,上述协议的签署有助于保障公司经营业绩指标的完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高管2022年、2022-2024年任期相关协议。

十、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方案设计合理,具备可行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按相关规定,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独立董事:李锡元 杨汉明 李银香

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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