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是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为推进项目顺利进行,中鼎减震作为“中鼎减震橡胶减震制品研发及生产基地迁扩建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事项。
独立董事:翟胜宝
董建平黄攸立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