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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其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前期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一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出具的《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翟胜宝

董建平黄攸立

2019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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