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出具的《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经核查,在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中,不存在以下行为: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3)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4)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5)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6)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担保189,468.4万元,主要目的是为了支持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扩张带来的流动资金需求,把握市场机遇。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翟胜宝
魏安力黄攸立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