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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规定,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担保金额合计156,175.82万元,均为对控股公司的担保,占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6.85%,以上担保已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披露,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以上担保,公司采取了相关措施,担保风险整体可控。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状况。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与股东的合理回报,现金分红比例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严格执行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的内部控制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中鼎股份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交易价格采取市场定价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申请2022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公司2022年度的生产经营计划和目标,减少资金压力,拓宽融资渠道,有效拉动销售收入的增长,确保公司长期持续发展,公司2022年拟在总额度100亿元人民币之内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银行授信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进口开证、申办票据贴现、申办贸易融资、保理业务等授信业务以及国际、国内结算中涉及授信的其他各项业务。我们认为公司申请2022年度综合授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就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该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为平抑价格震荡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1年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0亿元的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5亿元的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5亿元的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其在日常经营中的资金需求,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被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控股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相违背的情况。此次担保有利于控股公司筹措资金、开展业务,保障生产经营的稳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审计上市公司的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合理公允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能够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独立董事:翟胜宝

魏安力张正堂

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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