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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以下简称“GDR”)并申请在瑞士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有利于满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优化资本结构,推进公司国际化战略,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发行GDR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决策是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是必要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的方案是董事会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分配方案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董事一同意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魏安力

张正堂唐 玮

2022年10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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