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胡华伟、陆宏
宇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206 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胡华伟、陆宏宇:
2016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股东所持有的欢瑞影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所)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签字律师为胡华伟、陆宏宇。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调查,天元所在担任此次专项法律顾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查验计划中未明确需要核查的重大销售合同“重大性”的判断标准或具体金额,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重大债权债务合同范围、认定标准等事项予以进一步确定的记录。
二是未充分收集重大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的证据,未对采取
网络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制作的工作底稿不完整。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请你们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行职责。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