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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凌国际: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0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凌国际”)股东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向法院请求确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的第十四项决议内容无效一案,公司在2018年7月收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珠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件(2018)粤0105民初768号],判决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第十四项决议内容无效;2018年8月,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广州中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17314号],经审理,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州中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不服广州中院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申请再审;2019年3月,公司收到广东高院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粤民申2320号],广东高院受理公司再审申请立案审查。

本次诉讼及进展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2018年8月18日、2018年12月4日、2019年3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65)、《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交<民事上诉状>及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0)、《广州东凌国

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裁定情况

今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民申2320号],裁定情况如下:

本案由广东高院提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广东高院尚未对本案进行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民申2320号]。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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