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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钾国际: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5

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新疆江之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劲邦劲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凯利天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创永津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赛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金诚信集团有限公司、智伟至信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北京农钾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钾资源”)56%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或“《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 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相关规定;

7.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 致同会计师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2)第110A006317号)。上市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3.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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