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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发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6

证券代码:000895 证券简称:双汇发展 公告编号:2020-62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汇发展”、“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一)土地开发及房地产建设合法合规的承诺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以下简称“土核报告期”),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如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土核报告期内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本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土核报告期内,除河南双汇地产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漯河嘉汇实业有限公司外,其他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中,不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关于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的承诺公告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构批准并完成发行,本公司自作出本承诺之日起至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

本公司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本公司不会将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

二、发行对象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对象北京新动力优质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增享融泰1号资产管理产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君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农垦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股票定增型产品(个分红)委托投资管理专户)、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寿资产-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加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自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单位/本人所认购的上述股份。

本单位/本人所认购的上述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罗特克斯有限公司承诺:

1、土地开发及房地产建设合法合规的承诺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以下简称“土核报告期”),双汇发展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开

发项目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如双汇发展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土核报告期内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双汇发展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土核报告期内,除河南双汇地产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漯河嘉汇实业有限公司外,其他纳入双汇发展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中,不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

2、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兴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土地开发及房地产建设合法合规的承诺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以下简称“土核报告期”),双汇发展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如双汇发展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土核报告期内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双汇发展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土核报告期内,除河南双汇地产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漯河嘉汇实业有限公司外,其他纳入双汇发展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中,不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

2、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土地开发及房地产建设合法合规的承诺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以下简称“土核报告期”),双汇发展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如双汇发展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土核报告期内在中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双汇发展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土核报告期内,除河南双汇地产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漯河嘉汇实业有限公司外,其他纳入双汇发展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中,不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未来由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保荐机构、承销机构承诺

(一)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査,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査,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审计及验资机构承诺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及审阅报告以及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审计及审阅报告以及验资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审计及审阅报告以及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0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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