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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第八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8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对公司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地审阅及审慎地调查,现就以下事项发表同意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和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 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其它公司做任何担保事项。

3.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4. 到目前为止,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上,未受到过证券监管部门的任何处罚、批评与谴责。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酬金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9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酬金方案符合公司经营状况及国内同类企业报酬情况,同意公司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酬金方案。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度本集团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787百万元。董事会建议,以现有总股本9,405,250,201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7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人民币536,099,261元。若截至2019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将按照现金分配利润总额不变的原则,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调整每股现金分红。此项预案尚须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以及长远的发展,也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此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内部控制报告的独立意见

按照境内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董事会出具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过认真阅读报告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反映了公司2019年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活动、重点控制活动的内部控制情况。

五、关于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1. 2019年度,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日常业务。

2. 2019年度,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是(A)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与国内类似实体所作的类似性质交易比较);(B)(倘无类似情况可供比较)按不逊于第三者可取得或提供的条款达成;(C)(如无可参考比较者)按对本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

3. 2019年度,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乃根据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原材料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和《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以下合称“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条款进行,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4. 2019年度,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未超过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上载明的适用于该等类别的相关上限。部分关联交易项目实际发生额较预计数额差异较大,是由于实际运营过程中商品的价格和交易量的变动影响,而原预计数据是预计的交易金额上限,因此存在差异属于合理情况,不影响亦不损害非关联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六、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 关联董事就该议案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 公司预计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1)为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2)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交易条款进行,或按(如无可参考比较者)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3)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

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利益;(4)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5)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上限未超过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原材料供应协议(2019-2021年度)》和《金融服务协议(2019-2021年度)》上载明的适用于该等类别的相关上限。

七、关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1. 关联董事就上述关联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为公司正常生产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 《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风险状况和经营情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未发现其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其发生的关联业务目前风险可控,我们对《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无异议。

八、关于公司2020年度套期保值业务额度议案的独立意见

1. 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降低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 公司建立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明确了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风险防控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期货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

3. 公司确定的年度套期保值保证金的最高额度和交易品种合理,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合理的控制交易风险。

九、关于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师的独立意见

1.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2.续聘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师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批准聘任李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公司批准李镇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李镇先生的资历和条件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

格。3.经审阅李镇先生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未发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情况,未发现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十一、关于批准聘任刘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1.公司批准刘杰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刘杰先生的资历和条件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3.经审阅刘杰先生先生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未发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情况,未发现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十二、关于批准聘任肖明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公司批准肖明富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肖明富先生的资历和条件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3.经审阅肖明富先生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未发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情况,未发现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吴大军 冯长利

汪建华 王旺林

2020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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