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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独立董事2019年度报告书(冯长利)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8

(独立董事:冯长利)

本人自担任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2019年度的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的相关会议,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9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9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9年度,本人按时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需表决的相关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地审查、审核工作,并均投了赞成票,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2019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应出席 次数现场出席 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次数委托出席 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冯长利2051500

二、2019年度对公司相关会议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9年度,本人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就下列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1. 2019年3月18日,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中,就《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关于内部控制报告》、《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关于公司2019年度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关于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师》、《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关于对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19年8月30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中,就《关于对外担保和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关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

3. 2019年9月10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中,就《关于公司委托鞍钢集团北京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技术开发项目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 2019年12月30日,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中,就《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德邻智联(鞍山)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聘任李忠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提名李忠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就上述事项中涉及到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均发表了独立董事事前同意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19年审议的以上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司审议和表决以上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2019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

2. 报告期内,凡需经董事会审议的每个议案,本人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董事会决议执行、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等日常

情况,实时了解公司动态。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 报告期内,本人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公司健全完善治理结构,形成自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思想意识。

四、其他工作

1. 2019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出席了四次审计委员会,主要对本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本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查本公司的内控制度,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提名公司2019年度审计师等。

2. 2019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并出席了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主要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业绩进行考核,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2018年度薪酬。

3. 2019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出席了两次提名委员会会议,主要是根据所需人才的素质要求及相关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要求提名本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副总经理等。

4. 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5. 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以上是本人于 2019年度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2020年,我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上发挥作用。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冯长利

2020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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