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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4月28日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2020]8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锁定采购成本和销售利润,结合公司采购、生产、销售情况,在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期权交易,通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对原料和钢材价格进行锁定,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健发展。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采用对冲和实物交割两种方式。

第三条 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期货、期权市场,仅限于从事钢铁产业链相关产品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二)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

(三)套期保值数量必须符合公司生产计划量,不得超出国资委要求范围: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

营规模的90%;

(四)套期保值持仓时间应与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期相匹配,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

(五)不得使用他人帐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要保证资金及时到位,防范资金不足造成的强制平仓风险。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自行或委托外部单位独立操作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

(一)负责批准套期保值业务的工作原则及范围;

(二)负责批准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

(三)负责批准领导小组提请关于套期保值业务的重大方案。

第七条 领导小组:

(一)负责审议和提交套期保值年度计划;

(二)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三)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四)批准套期保值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提出工作原则;

(五)负责批准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申请及年度报告;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等。

第八条 风险控制岗位直接对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全过程监控,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写套期保值方案中风险控制部分内容;

(二)负责对套期保值方案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负责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四)审核套期保值交易数据日报表,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五)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第九条 期货交易部:

(一)负责编制年度套期保值工作计划;

(二)负责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及资金需求计划,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三)负责提出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申请;

(四)负责定期提交套期保值书面工作报告及编制年度报告。

第十条 财务运营部:

(一)负责制订套期保值财务管理办法等;

(二)负责在保证金限额内做好资金的安排和调度工作;

(三)负责套期保值交易账户开立及交易资金结算;

(四)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账务处理及编制财务报告。第十一条 审计部:

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审计,及时防范业务中的风险。

第十二条 法律合规部:

(一) 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性审查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二) 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涉及法律事项的审查把关、审查有关合同,审查其他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室:

负责对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情况等进行公告、披露。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

(一)根据需求,提出套期保值业务申请并提供套期保值需要的相关材料;

(二)收集、分析、处理市场行情与现货信息,定期形成报告,对套期保值业务提出建议;

(三)协同期货交易部进行实物交割。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授权期货交易部办理套期保值业务开户等相

关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对期货、期权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书由领导小组组长签署。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中止被授权人操作权限,并由风险控制岗位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制定。期货交易部依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原料、钢材的敞口风险编制年度套期保值工作计划,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计划范围内交易保证金申请,由领导小组负责批准。超过年度计划范围内新增的交易保证金,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方案制定审批。期货交易部根据各单位提出的套期保值操作申请或领导小组套期保值决定,结合现货具体情况和期货、期权市场价格行情,制订套期保值方案,经风险控制岗位审核并编制套期保值风险控制部分内容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套期保值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套期保值交易中套期关系指定、

套期保值方向及对冲合约,套期保值比率,建仓策略、资金总额计算,出场时机、自有风险分析,资金风险监控及预警设置等。

第二十条 资金调拨。期货交易部向财务运营部提交资金调拨申请单,财务运营部按公司审批手续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资金到位后,期货交易部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时机下单(建仓、平仓等)。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岗位全程跟踪方案及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岗位在每日交易后,下载交易结算单,拷贝留存交易结算单。月底,风险控制岗位将经过核对审核后的月交易结算单交财务运营部。

第二十三条 风险控制岗位核对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结算单。若结算单与下单历史和交易方案不一致,则需核查原因,并向期货公司质疑。若发生错单情况,则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当发生属交易所或期货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交易部通知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由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交易所或期货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 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风险控制岗位应立即与期货交易部沟通,由交易员填写情况说明,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消除或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财务运营部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算单,按《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套期保值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实物交割时,期货交易部提前与相关各方进行协调,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期货交易部工作,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充分关注期货公司选择、资金风险、市场风险等关键环节,建立风险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使风险管理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选择及评价:

(一)期货交易部选择境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公司为套期保值业务合作单位,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法人或公司授权人与期货公司签订套期保值业务合同;

(三)期货交易部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及发展变化,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当公司成为自营会员时,财务运营部按公司要求建立专用风险保证金账户,用于保证当套期保值过程中出现亏损时,及时补充保证金,避免因期货账户中资金无法满足和维持套保头寸时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 风险控制岗位负责对资金风险等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金额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金额、应追加保证金额度。公司将总账户保证金使用率划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保证金使用率大于50% ;B级:保证金使用率大于40%,小于等于50%;C级:保证金使用率大于30%,小于等于40%。当保证金使用率达到A级时,应及时调拨资金或调整仓位;当保证金使用率达到B级时,风险控制岗位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当保证金使用率达到C级时,风险控制岗位向期货交易部发出预警。

(二)套保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拟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条 风险控制岗位全程跟踪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情况。

(一)严格审核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国资委要求及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等,若不符,将套期保值方案退回期货交易部按要求修改,做好风险的事前控制;

(二)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审批的套期保值方案监督套期保值交易执行过程;

(三)负责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调入、调出进行审核;

(四)及时发现、报告套期保值交易风险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风险报告和处理机制。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交易部负责人,期货交易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岗位立即启动风险处理程序或向上级报告。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控制岗位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1. 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 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 有违反套期保值方案的操作行为;

4. 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5. 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三)设置预警线。公司将套期保值品种的期货、期权合约保证金比率设为基础值,基础值的1.5倍设为预警线,即套期保值品种的期货、期权合约上涨或下跌幅度达到预警线时,风险控制岗位须向领导小组汇报,启动预警机制。

(四)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单笔或累计)出现浮动亏损金额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时,风险控制岗位须向领导小组汇报,启动预警机制。

(五)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召开套期保值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建立止损机制。套保业务(单笔或累计)出现浮动亏损金额超过 4000 万元人民币时,启动止损机制:期货交

易部及风险控制岗位将亏损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组织现货部门、期货交易部、财务运营部、风险控制岗位等根据现货市场及期货、期权市场情况,制定风控方案,设定具体止损目标,风险控制岗位按照应对方案进行操作。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部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套保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部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所有套期保值交易过程和内部财务处理进行全面审核,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第六章 应急方案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部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启动预警机制。

第三十七条 如因突发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期货交易部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委托期货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八条 因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期货交易部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七章 报告管理

第三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一)期货交易部根据每日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计核算台帐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持仓状况、盈亏状况等信息。每个方案结束后,根据该方案期货单边盈亏,结合现货评价套期保值效果,即期货端价值波动+现货端价值波动=期现综合盈亏,形成套期保值效果报告。

(二)期货交易部每月初向领导小组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未来价格趋势等相关分析。

(三)每季度末,期货交易部按国资委快报要求向财务运营部提报业务持仓规模、资金使用、盈亏情况等情况。

(四)期货交易部每年编制套期保值业务专门报告,报送财务运营部。

第四十条 发生重大亏损、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时,期货交易部应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在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逐级向鞍钢集团、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并对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周报制度。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及每一年度拟进行的

套期保值计划,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套期保值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至少应当包括:套期保值的目的、品种、拟投入资金、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二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影响,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达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时,期货交易部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汇报后,公司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及披露相关情况。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境内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及批复文件等由期货交易部整理,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保管。

第十章 保密管理

第四十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套期保值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七条 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提出考评意见,实施考核。

第四十八条 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期货交易部提出考核意见,按公司专项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一)未及时提供套期保值相关合同材料等;

(二)未按时间要求向公司或鞍钢集团报送相关材料;

(三) 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报告、制止的;

(四)未按套期保值方案进行操作的;

(五)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一)发生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对问题查处不力,职工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不履行内部管理、监督职责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鞍钢集团上报相关材料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对套期保值业务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五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期货交易部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由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况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附件1: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图附件2:授权管理业务流程图附件3:期货公司选择与开户业务流程图附件4:方案制定业务流程图附件5:交易执行业务流程图附件6:错单处理业务流程图附件7: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流程图附件8:档案管理业务流程图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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