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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9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首次授予及预留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为174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80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1.85元/股。

二、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范围,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月8日。综上,监事会认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74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80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1.85元/股。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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