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聘任公司总经济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查阅施惊雷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施惊雷先生为公司总经济师。
独立董事:刘桂良
栗书茵包 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