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独立董事须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条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参加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供便利和经费支持。
第三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独立董事听取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二)公司财务状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四)重大投资情况;
(五)融资情况;
(六)关联交易情况;
(七)对外担保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年审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会计师见面会,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六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七条 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的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条件和经验以及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经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向董事会提议续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必须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审计和咨询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必须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