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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3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经2022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运作,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全体监事。

第二章 监事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公司章程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有权建议召开监事会;

(三)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帐册和文件的权利,有权要求董事和公司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因受监事会的委托而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为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第十一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及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或者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期间内依然存在;其对公司负有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至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

股东代表监事二人,职工代表监事一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及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和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的重要凭据。

第十九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通过决议的方式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 公司累计需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对外发行股份的股东提出书面建议时。

第二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其具体内容为: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确有必要时,有权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独立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财务检查,,监事会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邮件等通讯形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贯彻情况;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 列席董事会或者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 在公司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诉讼纠纷时,由其代表公司出庭与前述人员进行诉讼。

对于公司与属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发生的诉讼纠纷,除监事会主席应代表公司出庭应诉外,监事会认为确有必要时,有权独立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以投票方式表决,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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