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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5

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继续为参股子公司浙江浙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参股子公司浙江浙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租赁”)正常经营发展,公司拟继续为浙商租赁按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冠国际对浙商租赁的合计持股比例20.08%提供融资担保,担保额度5.76亿元保持不变。浙商租赁控股股东浙江浙商金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金控”)按其持股比例

79.92%同比例向浙商租赁提供融资担保额度22.92亿元,浙商租赁以其全部资产向公司及浙商金控提供反担保。

因浙商金控为浙商租赁控股股东,而浙商金控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交通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浙商租赁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担保构成关联担保。

公司就上述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提供了必要资料。我们认为,浙商中拓继续为浙商租赁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保障浙商租赁正常经营发展;浙商金控已按其对浙商租赁的持股比例同比例提供融资担保,担保公平、对等;浙商租赁以其全部资产

向公司及浙商金控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费率定价参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符合公平、公允的商业原则。经评估浙商租赁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我们认为本次继续为浙商租赁提供关联担保事项风险可控。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参股子公司浙商租赁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陈三联、许永斌、武吉伟

2021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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