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规定,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下称“《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2019年半年度报告相关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及《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均为经营性往来造成的,不存在《通知》要求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不存在属于《通知》要求披露的违规担保情况。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决策合规,风险可控,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披露,我们对此表示同意。
三、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公司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保本型理财产品、金融结构性存款或者固定收益类型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额度内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本型理财产品、金融结构性存款或者固定收益类型的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丁 健 赵强 杜守颖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