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1名限售股份持有人股份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06年7月20日,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华特达因”)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复牌交易。根据规定和股东承诺,公司分别于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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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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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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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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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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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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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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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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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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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分九次为包括公司大股东山东华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山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控股集团”)在内的相关股东办理了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手续。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华特控股集团为部分公司募集法人股股东代为垫付了股权分置改革应支付的对价安排,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复及有关规定,该部分股东所持股份若上市流通,须先偿还与垫付股份等值的现金。
目前,华特达因有
名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了归还华特控股集团代为垫付股份等值现金的义务,华特控股集团已同意为其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现就上述1名限售股份持有人股份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事宜出具下列核查意见:
一、本次
名限售股份持有人股份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情况
根据2022年8月17日华特达因出具的《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持有人申请股份上市流通的说明》,近期有1名公司限售股份股东向华特控股集团归还了垫付股份的对价,申请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股份变化沿革 |
1 | 程利伟 | 48,620 | 48,620 | 0.0207 | 由文登市合成里革厂经司法拍卖过户而来 |
合计 | 48,620 | 48,620 | 0.0207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1名股东未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持有公司限
售股份,其持有的限售股份由文登市合成里革厂(以下简称“里革厂”)经司法拍卖过户而来,里革厂股改时持有公司股份37,400股,2017年公司实施10送3扩股方案后,股数增加到48,620股。2022年7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文登市合成里革厂持有华特达因的48,620股股份过户给程利伟。2022年7月,经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裁定,里革厂所持公司的股份由程利伟所有。2006年股改时华特控股集团为里革厂垫付1,282股,2017年实施10送3扩股方案后,该1,282股增加到1,667股。程利伟与华特控股集团已于2022年8月17日就偿还代垫股份事宜签署了协议,并于当日以现金方式向华特控股集团偿还了代垫股份1,667股的对价。
华特控股集团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程利伟持有的华特达因股份解除限售的函》,同意为上述股东所持的股份解除限售。
二、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核查过程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我们核查了以下证明性文件: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2、《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
3、《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历次出具的关于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5、《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持有人申请股份上市流通的说明》;
6、华特控股集团与程利伟签订的《偿还代垫“华特达因”股份对价协议书》;
7、华特控股集团出具的《关于同意程利伟持有的华特达因股份解除限售的函》;
8、限售股持有人程利伟向华特控股集团支付代垫股份等值现金的原始凭证。
三、结论性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东方投行现就华特达因1名限售股份持有人股份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事宜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次华特达因1名限售股份持有人股份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内容一致,不存在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情形。
(正文结束)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1名限售股份持有人股份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建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2 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