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资财监〔2012〕1 号)《山东华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捐赠。
第四条 高度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参与救助捐赠活动,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第二章 对外捐赠范围
第五条 对外捐赠范围一般包括:向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企业定点扶贫和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它捐赠等。
第六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 对外捐赠规模
第九条 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和标准。
第十条 企业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因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管理及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捐赠形式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捐赠方案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用途、捐赠途径、捐赠财产构成及捐赠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内容。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履行内部相关审批程序后随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逐级上报,最终在经省国资委审定的财务预算捐赠项目和金额内,一般应由具体负责部门提出捐赠方案,财务部门就捐赠事项结合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对省国资委未审定的财务预算捐赠,不得对外捐赠。拟安排预算外捐赠时,需事前经本企业董事会审议逐级上报,最终经省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上报的备案材料包括对外捐赠请示、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捐赠方案、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对外捐赠备案表等。捐赠方案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捐赠数额等内容。对于预算外捐赠,委派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要对捐赠的必要性及内部审核程序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独立审核意见。
第五章 对外捐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规范账务处理。对外捐赠要符合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扣除条件,并依法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能提供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单位,不得对其进行捐赠。要严格审查对外捐赠款项和实物的用途,建立对外捐赠的跟踪制度,关注受赠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充分发挥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应当通过纪检、内部审计等多种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在捐赠工作中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决策程序、预算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第十五条 公司将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报备等不规范行为,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