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向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说明如下:
公司事前就公司拟与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通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和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关联交易相关文件后,认为:本次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是为了拓宽海外融资渠道,以满足海外业务需求,贷款利率参考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水平厘定,定价公允合理,公司与海信集团公司之间拟进行的关联交易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及有关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合同约定的交易条件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马金泉 钟耕深 张世杰
2021年 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