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董事会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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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惠江 蔡 昌 金惟伟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