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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电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9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0年4月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 的企业,自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2019年5月16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通知要求“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二)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公司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即《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号)2020年 1月 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2019年 1月 1日起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采取如下方式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于2020年 1月 1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于2019年 1月 1日起开始执行,用于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现金流量,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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