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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技术研发分公司与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署辅机设备成套供货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该项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核关联交易过程中,履行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关联董事依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我们同意通过《公司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技术研发分公司与四川川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署辅机设备成套供货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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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惠江 蔡 昌 金惟伟

2020年6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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