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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资源: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第一条 为完善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治理,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协调等职能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及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审计、年报资料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负有勤勉尽责义务,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并对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各项信息保密; (三)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事前审阅,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初步审计后的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四)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的及时披露;

(五)对年度报告中需独立董事审核事项的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公司与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期间有关情况介绍、资料提供等日常沟通工作,并负责向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汇报。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必要时,公司可以组织独立董事对公司生产区域或重大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指定专人做好书面记录,记录人、陪同人和独立董事均需签字确认。 第七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并确定年报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公司财务总监(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年度报告中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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