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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资源: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兼顾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以及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投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同时,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2、本规划的制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后,形成最终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三、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

1、未来三年,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即公司具备分红条件进行利润分配时,将优先选择以现金方式进行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项目投入、收购计划或对外投资等事项。

2、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当年盈利且现金充裕的前提下,原则上应每年一次以现金方式进行分红,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公司也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4、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发放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基于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性因素,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5、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决策机制和实施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业绩说明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不符合现金分配条件、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3、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2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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