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河钢资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二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防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在内)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六条 在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该名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九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包括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国家发改委等部位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12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后,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股东大会不得将其选举为独立董事。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因某些事由的出现而不再具备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本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十八条 若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工作机构,则在上述专门工作机构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确定。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5、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6、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7、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1-6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行使上述第7项职权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 提名、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6、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8、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9、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10、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11、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12、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

资等重大事项;

13、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

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14、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1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1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二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正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会议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七条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帖。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一下”、“以内”均含本数;“高于”、“低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