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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资源: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第一条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健全董事会向授权对象予以授权的机制,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提高公司决策质量和运转效率,按照国务院《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等文件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董事会授权过程中授权方案制定、权力行使、监管、管理、变更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在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管理层(以下统称“授权对象”)行使。

第四条 授权对象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过授权范围行使职权,不得擅自变更授权事项及授权内容;若决策内容超出授权范围,授权对象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五条 董事会向授权对象授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慎原则,董事会应当审慎确定授权事项及授权内容,授权范围应严格控制;

(二)科学高效原则,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向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范围,提高公司决策质量和运转效率,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合规原则,董事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授权对象授权,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授权对象行使;

(四)适时调整原则,授权事项及授权内容在授权有效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但应结合所授权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予授权对象决策的事项不再履行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程序,由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由董事会授权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方案,明确授权对象、授权事项、授权条件、授权标准、

行权要求、授权期限、授权变更等具体内容。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就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进行授权,也可以针对某一特定事项进行授权。

第九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授权对象应当回避。第十条 授权对象履行授予职权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责,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授予职权的行使情况及授权事项的进展情况。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总经理应当按照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授权事项。第十一条 若授权对象行使授予职权时,授权事项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更,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予授权对象决策的,若因监管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要求,需由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审议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予以审议。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事项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授权事项的检查工作。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变更、调整、撤销授权内容:

(一)授权对象无法正常履行授予职权,或者授权事项无法达到预期;

(二)授权事项发生重大变化;

(三)授权事项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

(五)授权对象发生重大调整;

(六)其他董事会认为需变更、调整授权内容的情形。

第十五条 授权对象因故意、重大过失、重大失职、超出授权范围决策、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等原因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不因授权而免除应由董事会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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