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中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海纳拟股份制改制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现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海纳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有利于浙江海纳进一步完善其法人治理水平、优化组织结构、完善激励机制,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众合科技总体经营战略的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和众合科技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众合科技独立上市地位,也不会对众合科技的持续经营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浙江海纳进行股份制改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益 智 孙 剑 姚先国 黄加宁
贾利民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