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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30

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发行方案合理可行,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高效有序办理发行事宜。

2. 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投向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4. 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济效益,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5.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 就本次发行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7.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综合实力和竞争地位的提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8. 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9.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分红政策连续、稳定、客观、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须经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二、关于聘任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未发现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同意聘任化光林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田 会 朱玉杰 徐金梧

_______________

季爱东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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