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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4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inosteel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 Ltd.(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路2号世贸万锦大酒店10楼1002、1003)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2021年1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2021年1月5日下发的《关于请做好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的要求,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人”、“中钢国际”、“上市公司”、“公司”)已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华泰联合证券”)对告知函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告知函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中相同。

本告知函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与合计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系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本告知函回复的字体:

告知函所列问题黑体
对问题的回答宋体

问题1.关于募集资金投入。申报材料显示,申请人拟投入年产120万吨镍铁合金EPC总承包项目。项目整体预算总投入204,577.47万元,待投入金额83,580.13万元,其中资本性支出为83,445.13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根据反馈意见回复,该项目自2020年6月30日(T日)起算,募投项目整体剩余建设周期为18个月,在此期间累计需向供应商付款7.49亿元(在建设期后尚需向供应商支付质保金合计0.86亿元),虽可以向业主方收取部分款项,但大部分为T日之前的投入回款,客户收款不足以支付供应商应付工程款。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反馈意见回复中关于计算支付供应商款项与客户付款之间时间间隔计算方式的合理性,并列示现金流入、支付供应商款项(募集资金投入)、支付该月供应商款项的现金流入(客户付款)对应月份的数据来源,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2)募集资金投入期间在取得客户部分收款的同时,仍以募集资金支付供应商货款的必要性及合理性,预计客户收款额是否应从募集资金总额中予以扣除。请保荐机构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回复:

一、计算支付供应商款项与客户付款之间时间间隔的对应的数据来源、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以及计算方式的合理性

(一)各月现金流入、支付供应商款项(募集资金投入)数据来源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合同约定相符

发行人委托和诚毕择咨询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投资概算、财务评价、主要经济指标等进行研究分析,并出具了《内蒙古奈曼年产120万吨镍铁合金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现金流入和流出主要取决于客户支付的项目工程款和发行人支付供应商的设计、设备、工程等款项,两者主要由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及结算收款条件、募投项目预算以及发行人已经与部分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对应的付款条件,以及项目执行计划决定。可研报告亦是依据前述合同或资料编制而成,因此与合同约定相符。

1. 募投项目各月现金流入

募投项目现金流入来自向客户收取的项目工程款,根据募投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

项目工程款包括即期支付和延期支付两部分。即期支付部分为协议价款的50%。其中,25%作为预付款在协议签订后支付;另外25%以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为付款终止点,按照各主设备发货、安装的确认节点支付相应价款。出于谨慎性原则,可研报告对即期支付付款终止点选取为热负荷试车成功的次月。因此,可研报告按照募投项目的3个子项目的每个车间生产线的剩余即期支付款项,从T日至热负荷试车成功的次月之间,以直线法计算每月即期支付款项。

延期支付部分为协议价款的50%。其中,40%作为延期支付款在热负荷试车成功的次月或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三个月(以先到为准),以等额还本付息的方式分24个月支付;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热负荷试车成功的次月或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三个月起的第13个月,以等额还本付息的方式分12个月支付。可研报告根据上述条款约定,计算回款期每月延期支付款项。

2. 募投项目各月现金流出

募投项目现金流出用于支付供应商合同款项,供应商合同分为咨询设计管理服务合同、建筑施工合同、设备供货合同三大类。咨询设计管理服务合同在T日已经基本支付完毕;设备供货合同一般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额的10%-20%作为预付款,至设备进场、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后,支付至合同额的90%,剩余合同款的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建筑施工合同主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确认。因此,除去供应商合同款的10%作为质保金以外,可研报告按照募投项目3个子项目的每个车间生产线在T日之后的剩余供应商合同款,由T日至热负荷试车成功的次月之间,以直线法计算每月支付供应商合同款。

综上,可研报告对募投项目向客户收款(现金流入)、向供应商付款(募集资金投入)系基于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的合同约定,结合项目预计建设进度进行预测,与合同约定相符。

(二)计算支付供应商款项与客户付款之间时间间隔的计算方式

支付该月供应商款项的现金流入(客户付款)对应月份的计算方式如下:假设:①最后收到的工程款对应最后支付的供应商款项;②根据合同约定的客户付款金额及其时间分布,以发行人支付的最后一笔供应商款项和收到的最后一笔客户付款作为基准,据

此假设,推算发行人支付的供应商款项得到客户付款覆盖所对应的月份,计算支付供应商款项与客户付款之间的时间间隔。具体说明如下:T+42月向客户收取最后一笔合同款2,055.35万元,T+30月向供应商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476.58万元,由于收款2,055.35万元可以覆盖付款476.58万元,因此T+30月的供应商付款对应由T+42月的客户回款覆盖,T+29月、T+28月、T+27月分别需支付供应商476.58万元,T+29月、T+28月、T+27月的付款也可由T+42月的客户回款覆盖,T+26月需支付供应商476.58万元,此时需T+41月的客户回款方可覆盖,以此类推至T+1月需向供应商支付款项由T+24月的客户回款覆盖。

各个子项目的供应商款项与客户付款之间时间间隔计算方式相同,且各期时间间隔(也即垫资周期)均超过12个月。

基于上述假设,奈曼EPC项目对应的收付款及时间间隔如下表所示:

期间(月份)现金流入支付供应商款项 (募集资金投入)支付该月供应商款项的现金流入(客户付款)对应月份募集资金投入与客户付款进度的时间间隔(月)
T+1917.395,628.80T+2221
T+2917.395,628.80T+2321
T+3917.395,628.80T+2421
T+4917.395,814.80T+2521
T+5917.395,814.80T+2621
T+6917.395,814.80T+2721
T+72,302.654,385.06T+2821
T+82,302.654,385.06T+2921
T+92,302.654,385.06T+3021
T+102,302.653,848.58T+3121
T+112,302.653,848.58T+3221
T+122,302.653,848.58T+3321
T+133,137.482,418.84T+3421
T+143,137.482,418.84T+3420
T+153,137.482,418.84T+3520
T+163,137.482,859.48T+3519
T+173,137.482,859.48T+3619
期间(月份)现金流入支付供应商款项 (募集资金投入)支付该月供应商款项的现金流入(客户付款)对应月份募集资金投入与客户付款进度的时间间隔(月)
T+183,137.482,859.48T+3719
T+194,825.88953.16T+3819
T+204,825.88953.16T+3919
T+214,825.88953.16T+3918
T+224,825.88953.16T+4018
T+234,825.88953.16T+4017
T+244,825.88953.16T+4117
T+255,495.96476.58T+4116
T+265,495.96476.58T+4115
T+275,495.96476.58T+4215
T+285,495.96476.58T+4214
T+295,495.96476.58T+4213
T+305,495.96476.58T+4212
T+314,110.69---
T+324,110.69---
T+334,110.69---
T+344,110.69---
T+354,110.69---
T+364,110.69---
T+372,055.35---
T+382,055.35---
T+392,055.35---
T+402,055.35---
T+412,055.35---
T+422,055.35---

(三)时间间隔的计算方式具有合理性

以上述计算方式计算支付供应商款项与客户付款之间时间间隔具有合理性,具体说明如下:

1. 项目收支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EPC项目业主付款与总包方对供应商、分包方付款无一一对应关系,总包方通常需要垫付一定周期的采购款。奈曼EPC项目总金额较大、客户付款周期较长,而发行人与上游供应商结算的时间、金额并不与业主方付款周期挂钩,发行人付款周期较短,因此,发行人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垫付较大金额的资金、发生较大金额的资本性支出。

鉴于奈曼EPC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每一阶段或建设过程的收支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即项目的收支并不存在实际的对应关系,若需计算资金收支之间的时间间隔,需要在合理的假设前提下,对某时间点向供应商付款和向客户收款进行时间区间的匹配。

2. 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奈曼EPC项目系发行人执行中项目,项目自2018年10月开工,T日(2020年6月30日)之前已经发生资金的收支,T日之后尚有18个月的建设周期,在此剩余建设周期中发生的资本性支出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奈曼EPC项目在T日存在资金缺口,在T+1月及之后的部分期间收到的客户付款尚需要弥补T日的资金缺口。为了能实现客户收款与供应商付款在金额和时间间隔上的对应关系,计算时间间隔时,假设募投项目收到的最后一笔客户回款是用于支付最后一笔向供应商的付款,金额逐笔向前覆盖,以确保收付款时间的匹配不受T日之前(募集资金投入期之前)的资金收支影响,亦符合发行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3. 计算结果的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与业主签署的总承包合同以及与供应商签署的采购合同,发行人在募投项目建设期结束时点,仅能向客户收取合同价款的50%(剩余50%在建设期结束后分24个月支付),而届时需向供应商支付除质保金(建设期结束后分12个月支付)之外的全部工程款,即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发行人垫资支付。由于奈曼EPC项目存在前述延期付款安排,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期间不完全一致,根据合同、项目进度预测的项目现金流显示,向客户收款的周期整体比向供应商付款的周期长12个月。

在上述合理假设的前提下计算的向供应商付款与向客户收款之间的时间间隔(也即垫资周期)均超过12个月。因此,在合理假设下计算的时间间隔结果也具有合理性,

且与现金流分布情况相符。

二、募集资金投入期间在取得客户部分收款的同时,仍以募集资金支付供应商货款的必要性及合理性,预计客户收款额是否应从募集资金总额中予以扣除发行人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奈曼EPC项目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使用募集资金投入EPC项目也符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惯例。发行人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存在较大的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发行人工程总承包业务整体呈增长趋势,但资产负债率高企,亟需募集资金用于主业发展,募集资金投入工程总承包项目具有必要性。发行人工程总承包业务通过项目工程款收入与工程投入成本的差价再扣除相关税费后实现盈利,取得客户收款实质为项目回报,发行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的奈曼EPC项目在项目周期、资金投入性质、投入-产出机制等方面,与常规的募集资金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有一致性,客户回款与项目投资回报性质相同,不应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且出于主业发展、资金统筹调配和股东回报等各方面考虑,发行人募投项目的项目回报不必然用于支付该项目的供应商款项。同时,募投项目在募集资金投入期间预计可取得客户部分收款符合行业惯例,未将募集资金投入期可取得的客户收款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与工程企业通过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入EPC项目的相关案例处理相同。综上,募集资金投入期间取得的客户部分收款不应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不予扣除具有合理性。

(一)发行人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奈曼EPC项目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符合工程总承包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惯例

1. 发行人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奈曼EPC项目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

首先,发行人拟于募集资金投入的奈曼EPC项目的投资支出包括设备、建筑施工和咨询、设计、管理服务合同项下的采购(不含现场费用等流动性支出),以上预算投入均属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钢设备实施奈曼EPC项目总承包合同及各分项合同必需的支出,上述支出在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应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在执行新收入准则之后,应计入“合同履约成本”,业主作为项目发包方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费用并增加其在建工程并最终增加其

固定资产。因此,上述各项支出均符合资本化条件,属于项目资本化支出。其次,奈曼EPC项目整体建设周期超过3年,剩余建设周期为18个月;项目整体周期(含回款期)超过5年,剩余回款周期为42个月。项目实施周期和为公司产生经济效益均跨越多个会计年度,属于资本性支出。

最后,如本题第一小问回复所述,奈曼EPC项目现金流入、流出的预测系基于发行人与客户签署的总承包合同、与供应商签署的采购合同的结算付款条款,以及项目进度计划作出;根据合理假设测算的支付供应商款项与客户付款之间时间间隔显示,募投项目向客户收款与对供应商付款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募投项目各子项使用募集资金支付的供应商款项垫资周期在12个月及以上,因此,投入奈曼EPC项目的募集资金属于资本性支出。

2. 使用募集资金投入EPC项目符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惯例

由于工程类企业通常有较大和较长时间的资金垫付压力,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中有较多工程类企业通过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入EPC项目。发行人作为工程企业,使用募集资金投入EPC项目符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惯例,在募投项目类型、周期、募集资金投入内容、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付款和收款条件等方面,均有类似案例。此外,发行人执行的奈曼EPC项目金额大,时间长,垫资压力更大。

部分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函的回复

公司简称再融资品种核准时间募投项目中的EPC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项目周期/建设期募集资金投入内容是否资本性支出募投项目付款和收款的条件
建艺集团非公开发行2020/12/21国投﹒樊魏路酒店室内装修项目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工程5,900.0010.93%20个月项目施工费未披露
精工钢构非公开发行2020/07/01绍兴国际会展中心一期B区工程EPC项目60,000.0060.00%30个月工程费用投入未披露
绍兴南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10,000.0010.00%34个月工程费用投入未披露
乾景园林非公开发行2020/06/01多巴新城湟水河扎麻隆湿地公园景观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19,600.0038.43%2年工程建设费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工程款(合同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的20%,工程竣工满12个月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60%,工程竣工满24个月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的全部余款。
百利科技非公开发行2020/05/01红马二期项目(去掉当升科技后的预案)20,000.0070.18%约33个月建筑工程费用、建筑工程其他费用1、预付款的金额1,000万元,合同生效后30日之内付款。 2、工程进度款 (1)工程设计费:a、合同生效后14日内,支付30%;b、工程设计完毕后,发包人在14天内,支付60%;c、从机械竣工完毕起算满一年,无设计质量问题,在14天内付清余款10%。 (2)采购款:承包人提交下月采购计划与资金计划,发包人7日内审批,14日内支付;施工款:承包人提交上月工程结算书,发包人7日内审批,14日内支付。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函的回复

公司简称再融资品种核准时间募投项目中的EPC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项目周期/建设期募集资金投入内容是否资本性支出募投项目付款和收款的条件
维尔利可转债2020/01/01成都市固体废弃物卫生处置场渗滤液处理扩容(三期)项目总承包、天子岭循环经济产业园餐厨(厨余)资源化利用工程总承包13,420.2714.63%15个月工程施工费用发包方每月按照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的80%支付月度进度工程价款,工程预验收后30天内工程款累计支付达到总价款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至总价款的90%,完成竣工结算并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后30天内支付至总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2年的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支付。
8,051.628.78%18个月工程施工费用除土建价款外其他价款的支付安排为: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日内支付20%预付款,主要设备到场后支付至价款的60%,系统调试合格后支付至80%,竣工验收后支付至85%,经财政审核后支付至95%,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至100%。 土建价款的支付安排为: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日内支付20%预付款,土建竣工预验收后支付至80%,竣工验收后支付至85%,经财政审核后支付至95%,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至100%。
重庆建工可转债2019/12/01长寿经开区八颗组团移民生态工业园一期标准厂房项目工程总承包29,700.0017.89%27个月建设工程费和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包括工程设计费和勘察费,除财务费用)未披露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函的回复

公司简称再融资品种核准时间募投项目中的EPC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项目周期/建设期募集资金投入内容是否资本性支出募投项目付款和收款的条件
美尚生态非公开发行2018/09/01泸州学士山市政道路及公园绿化旅游建设EPC项目124,400.0080.26%3年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未披露
韩建河山非公开发行在审北海诚德镍业132+180烧结脱硝EPC项目6,500.0016.75%5个月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未披露
兰石重装非公开发行在审盘锦浩业360万吨/年重油加氢EPC项目32,000.0023.88%22、18个月工程设计、施工及设备购置未披露
宣东能源50万吨/年危废煤焦油提质改造EPC项目28,000.0020.30%14个月工程设计、施工及设备购置未披露

(二)发行人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存在较大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具有必要性

1. 工程总承包业务“垫资”模式系行业惯例,工程总承包公司普遍存在较大资金需求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是一家以工程总承包业务为主的工程技术公司。发行人从事的工程总承包业务采用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一揽子工作。从现金流角度,工程总承包业务通常具有金额大、建设久、垫资大、回款慢等特点。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采购合同和施工分包合同等合同中对付款方式及付款进度的约定,发行人需要垫付大量资金用于购买设备、支付工程施工款、设备安装款等。通常情况下,项目建设周期和垫资周期一般较长。垫资模式是工程总承包领域的行业惯例,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来看,其均对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中垫付供应商款项有相关描述。

此外,随着国内工程服务市场与国际模式逐步接轨,工程总承包运作方式日益多元化,BOT(建设-拥有-转让)、BOO(建设-拥有-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等带资业务模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工程项目中,这些运营模式均要求总承包商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

综上,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发行人作为工程总承包方,通常需要垫付采购款、分包款,奈曼EPC项目合同金额大、项目建设周期长、客户付款存在延期付款安排、支付供应商款项资金压力较大。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入奈曼EPC项目具有必要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工程总承包业务整体呈增长趋势,但资产负债率高企,亟需募集资金用于主业发展

2017-2019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804,611.82万元、836,682.62万元和1,341,407.06万元,复合增长率为29.12%。2020年下半年以来,发行人新签项目情况良好,先后签约土耳其TOSYALI 350万吨/年1800mm热连轧项目合同(中国企业海外承包建设最大规模热连轧项目)、乌克兰AMKR 500万吨/年带式焙烧机球团项目(将建成乌克兰规模最大的焙烧机球团厂)、柬埔寨波洞沙果2×350MW燃煤电站项目(合同金

额11.065亿美元)等境外大型优质项目,高质量的项目储备及更趋合理的在手订单区域构成将强有力的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和改善。截至2020年6月末,发行人工程总承包业务在手订单近二百个,累计待投入项目资金金额较大。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9月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4.69%、

69.74%、71.53%和70.98%,资产负债率整体呈增长趋势,且债务绝大部分为流动性负债。2020年1-3季度,发行人各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数,现金流承压明显。

综上,发行人亟需募集资金用于主业发展,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奈曼EPC项目具有必要性。

(三)募集资金投入期间在取得客户部分收款的同时,仍以募集资金支付供应商货款具有合理性,不应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1. 发行人工程总承包业务通过项目工程款收入与工程投入成本的差价扣除相关税费后实现盈利,取得客户收款实质为项目回报

发行人在承接业务时,一般采用“成本加成”方式确定项目报价。即公司根据业主的需求对工程项目成本进行估算,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上适当的毛利计算项目报价并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发行人作为项目总承包方,本次募投项目通过项目工程款收入与工程投入成本的差价并扣除相关税费后实现盈利,最终转化为股东权益。其中,取得客户的收款实质为该项目产生的回报,最终形成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支付供应商款项实质为该项目的投入,最终形成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

2. 类比于常规的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固定资产类项目,发行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奈曼EPC项目在项目周期、资金投入性质、投入-产出机制等方面具有一致性

(1)从项目建设期来说,奈曼EPC项目总建设期超过3年,建设周期较长,由于延期付款的安排,项目整体周期(含回款期)超过5年;同时由于向客户收款周期长、对供应商付款周期短,形成了较长的垫资周期,拟使用募集资金支付的供应商款项垫资周期均超过12个月。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奈曼EPC项目整体建设周期与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当,甚至更长;

(2)从资金投入性质来说,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奈曼EPC项目的垫资周期超过12个月,资金投入需要在12个月以及更长的期间之后方可通过向客户收款进行覆盖,

与固定资产投资相同,均属于资本性支出;

(3)从项目投入-产出机制来说,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奈曼EPC项目,项目建设完成时,需要向供应商支付除质保金之外的所有合同款项,此时仅能向客户收取合同款项的50%。虽然在募集资金投入的同时预计可向客户收款,但大部分为T日之前的投入回款,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产后产生收益、形成前期投资的投资回报的特点一致。

因此,建设周期较长、垫资周期较长的EPC项目与常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有相似性,发行人以募集资金投入奈曼EPC项目期间获得的客户回款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回报性质相同。

3. 由于主业发展、资金统筹调配和股东回报等各方面考虑,发行人募投项目的项目回报不必然用于支付该项目的供应商款项

如前所述,发行人基于垫资的行业通行业务模式,需要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奈曼EPC项目,垫资周期较长,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工程款项属于资本性支出,符合募集资金的用途要求。同时,由于垫资周期长,发行人付款与回款间隔超过12个月,回款不能满足付款的需要。为了保证最大化股东回报、发展公司主业,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统筹调配公司资金,在募集资金投入期间预计收到的奈曼EPC项目业主付款不一定用于支付该项目的供应商采购款,在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匹配关系。

4. 工程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入EPC项目的实践来看,募集资金投入期间向客户收款不予扣除具有合理性

本题回复“二/(一)发行人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奈曼EPC项目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符合工程总承包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惯例”列示了部分工程类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入EPC项目的案例,部分上市公司披露了其作为总包方与业主的结算方式。一般而言,工程总承包项目与业主约定的结算付款模式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验收款、质保金等,在项目建设期内,总承包方在向供应商付款的同时,向客户收款符合行业惯例和商业逻辑。上述案例均未明确项目回款与募集资金投入的抵减关系,未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此外,从百利科技披露的募投项目的具体信息来看,募投项目红马二期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0,000.00万元,项目执行周期从2019年至2021年,在执行周期的各年

度均产生收、付款,其未将募集资金投入期的收款金额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募投项目红马二期项目在项目周期内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如下:

项目2019年2020年2021年合计
项目完工进度35%65%--
收款金额4,928.1840,129.4211,264.4056,322.00
付款金额23,420.7119,596.924,779.7447,797.37
项目净现金流金额-18,492.5320,532.506,484.668,524.63

综上,从工程企业通过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入EPC项目的市场实践来看,发行人未将募集资金投入期间向客户收款金额从募集资金中扣除具有合理性。

5.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除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外,不存在其他需要扣减募集资金的情形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9.60亿元,其中8.34亿元拟投入奈曼EPC项目,未超过奈曼EPC项目的建设资金需求且全部为资本性支出,均在审议本次可转债的董事会决议之后投入;1.26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2)除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外,发行人不存在需要扣减募集资金总额的情形

根据再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审核问答,有如下情形需要扣减募集资金总额的情形:

1)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考虑到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内存在拟出售佰能电气股权的情形,谨慎起见,发行人将持有的佰能电气股权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并将该部分金额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已经从11.9亿元下调至9.6亿元。

2)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金额(包括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务,不涉及投入类金融业务导致应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的情形。综上,除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扣减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募集资金投入期间,发行人向客户收取的合同款项不应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不予扣除具有合理性。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获取了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奈曼EPC项目总承包合同,重点查阅了客户付款条款的约定;

2. 获取了发行人编制的奈曼EPC项目的预算总成本表、发行人就奈曼EPC项目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发行人向供应商的采购付款情况以及分车间的项目建设计划;

3. 与发行人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以及项目经理沟通,了解发行人对客户及供应商的结算政策;

4. 核查了发行人委托第三方编制的奈曼EPC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现金流测算进行了检查复核,重点查阅了募投项目各月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数据来源,计算了各子项使用募集资金支付的供应商款项得到客户付款覆盖之间的时间间隔;

5. 查询了工程类上市公司再融资投入EPC项目建设的案例;

6. 查阅了发行人2017-2019年、2020年1-9月相关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与发行人管理层沟通发行人资金需求和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7. 查阅了再融资中需要扣减募集资金的情形的相关法规。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现金流入和流出主要取决于客户支付的项目工程款和发行人支付供应商的设计、设备、工程等款项,两者主要由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及结算收款条件、募投项目预算以及发行人已经与部分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对应的付款条件,以及项目执行计划决定。可研报告亦是依据前述合同或资料编制而成,因此与合同约定相符;在合理假设的前提下计算的向供应商付款与向客户收款之间的时间间隔(也即垫资周期)均超过12个月,具有合理性,且与根据合同、项目进度预测的项目现金流分布情况相符。

2. 发行人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奈曼EPC项目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使用募集资金投入EPC项目也符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惯例。发行人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存在较大的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发行人工程总承包业务整体呈增长趋势,但资产负债率高企,亟需募集资金用于主业发展,募集资金投入工程总承包项目具有必要性。发行人工程总承包业务通过项目工程款收入与工程投入成本的差价再扣除相关税费后实现盈利,取得客户收款实质为项目回报,发行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的奈曼EPC项目在项目周期、资金投入性质、投入-产出机制等方面,与常规的募集资金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有一致性,客户回款与项目投资回报性质相同,不应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且出于主业发展、资金统筹调配和股东回报等各方面考虑,发行人募投项目的项目回报不必然用于支付该项目的供应商款项。同时,募投项目在募集资金投入期间预计可取得客户部分收款符合行业惯例,未将募集资金投入期可取得的客户收款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与工程企业通过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入EPC项目相关案例处理相同。综上,募集资金投入期间取得的客户部分收款不应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不予扣除具有合理性。除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扣减募集资金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函的回复》之签署页)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3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函的回复》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世静 岳阳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21年1月13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函的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______________

马 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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