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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410号”《关于核准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96,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公司实际已公开发行了

96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60,0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666,037.7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4,333,962.26元。上述资金于2021年3月25日全部到位,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1﹞00019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具体执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下属全资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设备”)、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中钢设备在江苏银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96,000.00万元,扣除已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含增值税)人民币1,452.00万元后,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94,548.00万元,已于2021年3月25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000928证券简称:中钢国际公告编号:2021-36
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存放金额(元)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32340188000044057945,480,000.00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323401880000441390.00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中钢国际、中钢设备、江苏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华泰联合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钢国际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中钢国际、中钢设备和江苏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中钢国际、中钢设备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世静、岳阳可以随时到江苏银行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江苏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保荐代表人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其他工作人员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江苏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中钢国际、中钢设备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江苏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中钢国际或中钢设备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江苏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支出清单。

7. 华泰联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江苏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效力。

8. 江苏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泰联合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中钢国际、中钢设备或者华泰联合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 华泰联合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 《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194号)

特此公告。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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