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下属全资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设备”)处置重庆钢铁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资产处置事项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和使用效率。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通过二级市场择机处置股票类金融资产,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对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开展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同意中钢设备通过二级市场择机对所持有的重庆钢铁股票进行处置,并同意授权中钢设备的管理层根据市场环境、股票行情等情况办理相关股票处置事宜,授权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处理完毕之日止。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徐金梧 季爱东 赵 峡
_______________王天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