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徐金梧 季爱东 赵 峡
_______________王天翼